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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河汇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项目名称

北京海河汇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项目简介

该油库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北27号。储罐区设有1个罐组,罐组内设10 台储罐,其中包括2 台1000m³固定顶柴油储罐、1台2000m³铝制内浮顶柴油储罐、5台2000m³铝制内浮顶汽油储罐、2台1000m³铝制内浮顶汽油储罐。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3.0.3条、第3.0.4条的规定,汽油按甲B类易燃液体考虑;根据《车用柴油环保技术要求》(DB11/239-2021),该标准中:“5号、0号、-10号柴油闪点(闭口)不低于60℃,-20号、-35号柴油闪点不低于55℃”。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3.0.4.5条:“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的规定,故经营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A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表3.0.1的规定,柴油折减后 ,储量为14000m³,该油库等级为三级。

所属业务范围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魏玲红

技术负责人

张博钊

过程控制负责人

李会会

评价报告编制人

魏玲红、王旭东

报告审核人

董军宏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

安全评价师

高庆国、高阳、刘阳、陈世菊

注册

安全工程师

王旭东

技术专家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第一次

人员

魏玲红、王旭东

时间

2025年9月23日

主要任务

收集资料、现场勘察,并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次

人员

魏玲红、王旭东

时间

2025年9月26日

主要任务

对现场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

评价报告结论

北京海河汇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汽油(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柴油(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安全经营条件。达到非储存经营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石脑油、甲醇、乙醇[无水]、乙苯、甲基叔丁基醚、石油醚、煤焦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苯乙烯[稳定的]、苯酚、苯、粗苯、重质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1,2,3-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1,2,4,5-四甲苯、乙烯、丙烯、甲烷、乙烷、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环丁烷、正戊烷、环戊烷、2-甲基丁烷、2-甲基戊烷、正己烷、异辛烷、1,2-环氧丙烷、正丁醇、环己酮、煤焦沥青、硝化沥青、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的安全经营条件。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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