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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安监呈〔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四、鉴于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节较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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